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怎么处理账务?汇算清缴可以纳入总公司申报吗?

2023-03-10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53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系统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 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 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 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 具有特数量的资全, 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 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拨给特定数额的周转金, 从事业务活动, 收入需全部上缴, 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 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 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 进行简易核算。

在税务实践中,只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都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做税种核定、税源登记等,在税务局的管理系统中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根据税种的不同,税收缴纳地也是有不同的规定,因为涉及到各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属地税种,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因此分公司有房屋等不动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需要在当地税务局缴纳。

对于增值税,如果没有经过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分公司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也是需要单独以分公司名义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主要规定是《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c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独立核算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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