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电发票相关情况12问

2023-05-12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03

1、数电发票和纸质发票的用途相同吗?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2、数电发票有发票代码吗?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辽宁省数电票由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3、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票金额总额度?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4、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交付数电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5、试点纳税人通过哪个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234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6、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发票需要冲红的,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7、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哪里查验数电发票的信息?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8、数电发票纳税人确认发票用途有误的,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234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9、数电发票的发票密码区展示的信息是发票的密文吗?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的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10、数电发票是否需要进行发票验旧操作?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六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1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开具机动车业务的数电发票吗?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1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吗?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的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关键词: 数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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