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换如何缴纳契税?

2023-06-02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五十二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八)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关键词: 契税   房屋互换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营 企业成熟期 企业成长期 企业初创期 等业务,有意向的客户请咨询我们,联系电话:4001873012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辽ICP备15014154号-1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