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电票的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想要开具红字票的如何处理?
2023-05-26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44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数字化的电子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票。
受票方已将票据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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