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指定群体就业税费如何扣减?

2023-07-21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30

01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02优惠内容

  自201911日至202512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03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04办理方式

1.申请

  享受招用指定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指定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指定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指定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指定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指定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指定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指定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认定证明。

  (3)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关键词: 就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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