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电票有必要填写备注栏吗?

2024-03-08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63

根据《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 面数字化的电子发 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的规定:辽宁省数电票由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 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 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 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关键词: 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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