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上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 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规定?
2024-08-09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2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 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 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 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 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 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上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 低年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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