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涉及的30个问题(下)

2023-01-13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79

16、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

答: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 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7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答: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18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

答:不需要。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若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若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关系。 

19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20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注意哪些问题 ?

答: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会增加诉讼风险。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2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答: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完全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不过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合同法》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22没有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答: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23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答: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24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如何实现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答:可以通过在某类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段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

25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6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答:如不愿意与新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27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变更工商登记?

答:不可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不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28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29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30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关键词: 股权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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