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2024-09-06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99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规定:


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关键词: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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