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票据冲红需要收齐全联次吗?

2023-11-17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3

根据《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票据使用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的规定: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票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票据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票据,红字票据内容应与原蓝字票据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票据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票据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关键词: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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