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是否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2026-10-16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3
一、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 销 售 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二、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 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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