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相关企业所得税热点问答三则

2023-09-22  来自: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5

一、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二)的规定: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二)的规定: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什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的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营 企业成熟期 企业成长期 企业初创期 等业务,有意向的客户请咨询我们,联系电话:4001873012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大连双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辽ICP备15014154号-1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